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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York StateUnified Court System

概況


民事法院在金錢,上的司法權上限為5萬元, 包括了不超逾此限額的扣押品索還財物價值。 它擁有在該金額範圍內房地產案件例如分割和抵押權回贖的司法權。 民事法院同時亦只在房地產案件的餘值方面, 驅離寓所及廢除或重訂涉款不逾5萬元限額的合約具有司法權。 

在民事法院登記的案件都不一樣, 但一般都是尋求獎賞金錢的判決。 在民事法院最常辦理及作出處理的案件分別有 :

  1. 小額借貸 : 例如銀行, 信用卡, 私人, 改良屋宇,  學生貸款等
  2. 沽出及已送出貨物 : 例如討回訂購物品的已到期款項
  3. 工錢及已提供的服務 : 例如索取工作後的工資
  4. 醫院帳單 : 例如索回病房, 藥物或醫療程序的費用
  5. 專業服務 : 例如索回牙科或法律工作的費用
  6. 商貿服務 : 例如索回水電工程工作的費用
  7. 私人財物 : 例如索回財物上的損失, 比如車禍意外, 房屋損毀
  8. 個人傷害 : 例如索回某人所承受的傷害
  9. 代為索償 : 例如當保險公司按 “無過失”條款對其客戶作出賠償後而日後控告該負責方索回款項
  10. 住客遷出後的租金
  11. 商業性的房東及房客案件

由自我代表人士訴訟人所提出的案件在獲得答辯後會自動地被置於法庭的親自出庭法庭日程。 同樣地, 當一名自我代表的訴訟人對一宗由律師提出的控訴辦理答辯時, 案件亦會被編列於親自出庭的日程中。 在此法庭主審的法官會監督所有的研討, 搜尋資料及於一些地區中的動議事項, 直至審訊階段。

要知道更多有關閣下案件的法庭步驟, 請開啟法律和程序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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