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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謄本


在民事法院登記了的判決在20年內只可在金錢方面進行追討, 它並非對房地產予以扣押, 亦非在一區所登記的判決可構成在另一區的房地產的扣押
若然一名判決債權人欲對房地產行使判決時, 他或她必須遵從以下手續將判決 “謄本化”。

謄本是一份載有作出判決所憑藉的重要資料文件, 並由負責登記判決區書記加以認證。

判決債權人必須向作出判決的法庭的書記處申請謄本, 然後將謄本呈交法庭所在地區的區書記處進行登記 (屬區)。 要查悉登記判決謄本的費用, 請點閱法院費用。 之後該判決便在該區內具有實物的扣押力了。

要使判決在另一區的扣押力生效,  判決債權人必須要求屬區的區書記簽發一份判決謄本, 然後將該謄本向州內任何其他判決負債人擁有財物地區的區書記處辦理登記。 判決債權人可領取多份由屬區書記簽發的謄本在多處地區辦理登記之用。 謄本費用以每份計算。 要查悉簽發謄本的費用, 請點閱法院費用

舉例 :
在皇后區民事法院登記了判決。 判決債權人相信被告在紐約州的橙郡和其他郡縣擁有房產物業, 判決債權人必須向皇后區民事法院領取一份謄本, 向皇后區的區書記處辦理登記, 並繳交所需謄本份數的費用以便向其認為有需要的郡縣辦理登記。

對房產物業行使聯邦, 姐妹州或外國的判決均採類似步驟。 請向貴區之判決書記查詢更多資料。 請點閱地點查出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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