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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答辯


如果你收到了民事法庭的傳票, 你必須儘快到庭向書記作出答辯。 就算傳票上沒有案件編號, 你仍是必須作出答辯的。  容許作出答辯的時間是20天或30天, 視乎你是如何收到傳票的 :
․ 20天 – 如傳票以親手遞送給你的方法派送
․ 30天 – 如傳票是以其他方法派送給你

若然閣下是一家企業或是志願團體, 你便必須由律師代表出庭了。 如果你是個人時, 你可以親自前往法院填寫表格作出答辯。 你可以點閱答辯表格免費下載表格, 但你必須要帶同表格前往書記處。 要查出在貴區應將表格交往那裡, 請點閱地點。 你的答辯應包含任何的抗辯或你可具備的解釋。 你亦可同時作出反控告。 你應將傳票帶在身上。

在作出答辯時, 你亦可以要求由陪審團進行審訊的。 這會涉及繳交陪審團費用。 你亦可要求法官批准你日後才提出陪審團的要求的。

當你作出答辯時, 書記會向你提供如何通知閣下出庭的資料的。 隨後你需要將一份答辯書寄給原告人。 你可以開啟被告人親自答辯的指示獲得更多資料。

如果你對傳票不作答辯, 原告人可能會取得判閣下敗訴的判決的。 原告亦可以扣除你的工資或是凍結你的銀行戶口的。 如果你收到了執達吏警長的通知書有關扣除你的工資或是自你的銀行戶口中扣除時, 你或許可以將你的缺席判決撤銷的。 你可以開啟撤銷缺席判決獲得更多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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