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供紐約區用
在紐約區民事法院, 仲裁乃一項由司法聆訊官就糾紛作出判決而非由一名民事法官進行審訊。 仲裁過程一旦完成, 不滿意的一方可以要求由民事法官作出審訊。
仲裁計劃只於此時在紐約區實施。 仲裁計劃以下述方式進行 :
若閣下案件乃一萬元或以下而只作金錢索償者, 案件便會交由仲裁計劃予以處理。 當被告人作出答辯時, 書記便會訂定一仲裁前進行研討的日期。 雙方均會獲得郵寄通知所編排的日期, 時間及地點。 各方必須於司法聆訊官前出席, 他會試行將案件和解。
將你所擁有的所有文件帶同前往仲裁前研討會。 由於這只是一個決定是否可以作出和解或是需要進行審訊的研討會, 所以不必攜同證人前來。 若然案件未能和解, 或不能作出處理時, 訴訟雙方便需選擇一個進行仲裁的日期, 並獲知會仲裁聆訊的時間日期。
在進行仲裁聆訊當日, 請記緊帶備所有的證人, 文件與及一切閣下欲呈交給仲裁員的證據以便為證明閣下的案件。 證明提供二千元以下的服務或修理可憑分類單據載有所聘用公司所授權之職員之認可聲明, 說明所收取費用乃一般慣常收費; 已付款; 與及所收款項不予任何退還。 一份該已遭認證的分類單據的副本, 及將其於聆訊時呈交為證物的意向書必須於進行聆訊的最少十天前派送。 此行動可以用郵寄取代。
若然在聆訊後閣下對結果不感滿意, 你可在登記仲裁員判決的三十天內提出由一名民事法院法官進行審訊的要求 (若以郵寄通知則為三十五天)。 進行仲裁後要求進行新的審訊稱為 “重新審訊”。 有關要求必須派送給另一方, 然後附帶送遞宣誓書一同登記, 繳交 $75的費用。 如閣下擬要求陪審團審訊, 需另外繳付 $75的費用。 閣下可點閱重新審訊下載申請表格, 或可向書記索取一份表格或使用閣下自己的表格。 要查知出納部門的所在, 請黠閱地點。 若閣下不能負擔費用時, 你可能有權獲得低收入人士舒緩的。
辦理了申請重新審訊後, 法院便會訂定審訊日期並通知訴訟方。
若仲裁後判決為閣下得直, 請往謁見判決書記以便代你辦理登記判決。 要查悉判決書記的所在, 請點閱地點。 請預留10天的文件處理時間才提出判決書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