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審訊
如果你在紐約區的民事法院參與了仲裁後而對結果感到不滿, 閣下是可以提出要求由一名民事法庭法官作出新的審訊的。 在經過仲裁後要求新的審訊被稱為 “重新審訊”。
提出重新審訊必須於登記仲裁員判決的30天內辦理 (如以郵寄通知則為35天)。 有關要求必須派送給另一方, 然後聯同送遞宣誓書向法庭繳交75元的費用辦理登記。 若閣下欲由陪審團審訊, 便需另付75元的費用。 閣下可點閱重新審訊下載免費表格, 或可向書記處領取表格, 甚至使用自備的表格。 要找出出納部在那裡, 請點閱地點。 如果你不能負擔費用時, 或許夠資格獲得低收入人士舒緩的。
一經登記重新審訊的要求後, 法院是會定出審訊日期及通知訴訟各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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