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租案件判決登記後的暫緩
槪況 : 暫緩執行判決或無上訴頒令
房客答辯後或出庭後的暫緩
房客未有答辯的暫緩
簽發驅逐令前的暫緩驅逐
暫緩驅逐從軍人士或倚靠從軍人士撫養之人
登記破產案件後之自動暫緩
槪況 : 暫緩執行判決或無上訴頒令
在審訊中敗訴的房客欲尋求簽發驅逐令之暫緩必須向發判決給予房東的法官提出申請。
房東或房客欲尋求延長時限以履行頒令付款, 遷離寓所或作出修理, 或是糾正計算上的錯誤均可向任何法官提出申請。
法官具有一般性的權力將一件正常案件的進程暫緩, 只要在條件上公正, 與及如下述討論般權力清晰。
要獲准暫緩行動, 閣下必須前來法院填寫一份陳述原因令。 欲知更多詳情, 請開啟陳述原因令網頁。 要知道在貴區那裡辦理, 請開啟地點及電話號碼。
要知道在上訴期間暫緩執行判決, 請點閱上訴。

房客答辯後或出庭後的暫緩
房客如己作出答辯, 出庭而法官判予房東勝訴, 法官不可暫緩簽發驅逐令超過五天的時間。 若然已過了五天的期限, 法官只可在房客將判決已到期之金額存於書記處, 或是提供書面證明 (收據, 支票) 經已繳付款項的情形下暫緩執行驅逐令。 欲知更多資料, 你可以參考房地產訴訟法第747-a節。
在某些情形下, 就算沒有存入款項, 法官亦有權暫緩簽發或執行驅逐令, 但只在有限度的情形下才會如此處理。 不過, 法官可以隨時簽署一張不含暫緩的陳述原因令。

如果房客未有答辯
倘若房客自派送日起計的五天內未有就欠租案件作出答辯而原告人被賞以缺席的判決, 法官可以自派送訴狀書和訴狀通知書起計的不超過十天時間暫緩簽發驅逐令。

簽發驅逐令前的暫緩驅逐
在欠租案件中的承租人或房客可於簽發驅逐令前將訴狀書中所指的全額欠款和控訴成本及費用存於法庭以尋求暫緩簽發驅逐令。
以無力償還或被判定宣告破產身份得益的承租人或房客可以透過繳交訴狀書登記費及將法官指定的保證金存入法庭, 並且在租金到期時繼續交租的情形下, 於簽發驅逐令前, 可得到簽發驅逐令的暫緩。

暫緩驅逐從軍人士或倚靠從軍人士撫養之人
房東在未向法院提出申請前不可以自寓所內將正在從軍的人士或其配偶, 兒女或其他受其撫養的人逐出。 接到此類申請後, 除非法官肯定答辯人繳付租金的能力實質上並不受到從軍的影響, 法院可以將案件暫緩六個月處理。
在某些情況下, 正在從軍的人或受其撫養的人都可尋求暫緩一項行動或案件, 或是執行一項判決或頒令。

登記破產案件後之自動暫緩
一旦一名住宅性質的房客登記了破產案件, 自動暫緩便防止了房東提出控訴或繼續收回佔有權的案件, 與及執行於破產案前
所獲得的判決。 暫緩的目的可讓欠債人被債主追逼舒一口氣。
自動暫緩只適用於涉及欠債人在開始破產案件時佔有權益的財產, 即在登記破產案的當時。
在房東/房客訴訟中, 如果房客在登記一宗破產案時經已發出驅逐令, 法官可以決定房客已不再擁有利益上的保障。 根據個別案件的實情, 紐約州和聯邦破產法院都對簽發驅逐令是否具足夠理據解除或減輕自動暫緩, 甚至結論成破產案並不值得自動暫緩。
房客登記了破產案後, 房東可向法庭尋求撤銷破產法庭暫緩令以便可以提出或繼續一宗驅逐的訴訟。 破產法庭根據不同的事故, 包括了繳付未來的租金, 樓宇的狀況與及案件本身的實際價值作出可能終止, 修訂或附加暫緩的條款。 如果破產法庭解除了暫緩令, 民事法院將會有司法權就逐離寓所案件聆訊及作出決定, 而獲得勝訴判決和驅逐令的房東便可利用驅逐來執行佔據權判決令了。
倘若房客包括了逾期租金之債務在破產案件中最終遭到卸除, 房東可以尋求收回樓宇及將房客/負債人驅逐。 由於債項可能遭到卸除, 並非等於它已被剔除, 而且卸除債務並不等同付清債務。 卸除只是防止債權人以私人負債向負債人提出控訴, 但並非撤銷了該債項的所有後果。 因此, 只要房東沒有試圖取得被卸除債務的金錢判決, 房東仍可由此提出一宗欠租案件作為收回佔據權的。 結果是房東可以因未能繳付在破產時被卸除的租金而將房客/負債人逐離寓所的。
雖然再不能循法律途徑追討債項, 負債人是可以自願地把已遭卸除的債項償還的。
要找出貴區的破產法庭, 請點閱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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