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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紐約市民事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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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

 

經過了審訊研訊後, 法官或仲裁員會作出一個決定。 訴訟雙方都會接獲法庭的判決。 判決通知書內會包含了法官或仲裁員所作的決定。 如果原告勝訴, 法庭會登記一份判決被告人敗訴的金額。 法令上被告人需負責繳交判決的款項, 而原告人則有權向被告人執行判決。

被賞以判決的原告因此被稱為 “判決債權人”, 而欠下被判決款項的則稱為 “判決負債人”。

由收到判決書後起算, 容許負債人三十天的時間繳付該判決款。 負債人必須向法庭提出已付款的證明。 判決書的有效期為二十年。

只能就法官而非仲裁員所發出的判決頒令提出上訴。 要知道更多有關對法官的判決進行上訴的資料, 請開啟上訴網頁。 若在舉行聆訊當日被告沒有出庭, 他或她便是缺席方。 若然如此, 他或她便要前來法院尋求撤銷該缺席之判決。 欲知更多, 請點閱撤銷缺席判決

如果判決負債人沒有繳付判決款時, 判決債權人便可採取收款的行動。 可以嘗試的收款手續有好幾種, 包括凍結負債人的財產, 奪取負債人的財物或查封負債人的薪金或銀行帳戶等。 欲知更多資料, 請開啟收取判決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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