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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紐約市民事法庭
   小額索償法庭

自我代表

在所有的法院案件中, 閣下都有權自我代表進行訴訟的。 在法庭中自己代表自己的人被稱為 “自我代表 (Pro Se)” 或 “自己代表自己” 的訴訟人。 Pro Se乃拉丁文, 意思為 “為自己”。

在一索法律訴訟中代表閣下自己並不是一個容易的決定。 在決定自己代表自己前, 請閣下問一問自己是否應該更為善用自己的時間和金錢, 諮詢或應聘請一名律師, 既懂得法律而又能夠給你提供應該要做些甚麼, 如何做, 與及爭取閣下希望得到的東西的機會。

法院僱員可以為閣下提供寶貴的訊息。 不過, 可以提供的訊息是受到限制的。 法院不得向你提供法律意見, 因此閣下可能有興趣找尋法律幫助。 請使用本網頁所載有用的網頁聯繫獲知更多關於自我代表方面。

在小額索償法庭被控告的企業, 可由律師或企業所授權的主管人員, 董事或企業僱員作為出庭代表 (CCA §1809) , 但出庭辯護的非律師企業代表在進行和解或審訊時必須具備約束企業的權力.

在商業訴訟中, 企業作為原告或被告均可由律師陪同企業所授權的主管人員, 董事或企業僱員出庭 CCA §1809-A), 但出庭的非律師企業代表在進行和解或審訊時必須具備約束企業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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