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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委派崗位



民事動議
小額索償商業性房東及房客TAP法官/ 支援審訊親自出庭法庭
325-d爭端通牒前之研討法院什項工作

 

視乎每區法官的數量及其工作負擔, 多區實施委派法官於一年內出任 “循環”數期的崗位。 循環可能包含了一星期在民事動議法庭, 一星期在小額索償法庭, 一星期的法庭什項工作, 以及一星期於親自出庭法庭或是一星期作為商業性的房東及房官之支援。 法官於完成了循環的崗位後,他或她基本上是需要書寫許多在其不同任職崗位內所呈交的判決的。 法官也可能被委派連續任期處理案件的審訊的。


民事動議法庭

每一區內都設有一法庭專門聆訊已獲通知的民事動議。 法庭設有一按程序的日程和一不必按程序的日程。 在一些區域裡, 自我代表的動議與民事動議日程一併聆訊。坐守民事動議法庭一星期的法官可聆訊高達650宗動議。 加上那些經由法官決定的動議, 一名法官在離開動議法庭時可剩餘35至50宗的提交動議, 有時更附有多達110宗的缺席動議。 這些動議都必須在60天內作出決定, 促使法官們每星期都要在 履行其他法制崗位的同時, 亦要寫出多份意見書。back to top


小額索償

民事法庭的法官們亦會被委派往民事法院的小額索償法庭的。 一位法官被委派為先驅法官, 在宣讀法庭日程時處理一切的申請與及主持審訊。 間中會有一名法官被委派為支援, 為審訊的案件進行聆訊。 大致而言, 法官們在星期一至星期四的晚上, 與及在星期四白天在曼克頓, 其他地區在不同日期的白天就這些案件作出聆訊。 在曼克頓的法官們亦會全年中被委派到哈林的小額索償法庭在星期四晚上負責聆訊案件。back to top


第52法庭商業性房東及房客
商業性的房東及房客案件由民事法庭的法官出任。 一名法官被委派為先驅法官負責於宣讀法庭日程時處理一切的申請及商業性的動議。 日程上的商業性動議每週
平均為75至100宗,其中約三份之一至一半乃以呈交方式的。這些動議必須於三十天內作出決定。 至於已備妥進行審訊的案件則被發送往被委派為支援的其中一名法官。 若一名法官在其被委派為支援法官期間已開始了一宗商業性的房東及房客審訊而未能完成審訊時, 該法官必須自其下一崗位訂定時間完成該審訊。back to top


親自出庭法庭

法官亦有可能被委派至民事法庭的親自出庭法庭, 專門為一方或雙方都是自我代表的訴訟人聆訊案件。 在民事案件中若任何一方為自我代表的訴訟人時, 該案件便會自動地編排於親自出庭法庭的日程中。 在此法庭的審案法官監察一切的研討, 尋找資料, 與及在一些地區中所有的動議行為直至審訊階段。back to top


TAP法官 / 支援審訊

一名法官亦被委派至分配審訊法庭 (“TAP”), 處理已列入日程之已備妥進行審訊, 爭端通牒後案件。 TAP法官首先會為案件試行和解, 然後在案件不能和解的情況下, 轉往一位支援法官進行審訊, 或將訴訟各方發往挑選陪審團。back to top


325-d爭端通牒前之研討

大部份由每區的高等法院轉移至民事法庭的案件都是未作好審訊準備的。 實際上, 在布朗士和布碌崙區, 幾乎全部被轉來的案件都是爭端通牒前的案件, 在可以解決前
仍需要進一步的法律上的爭議和洽商的。 除了被分配的正常工作外, 每一民事法庭法官都接到一些由高等法院轉來的爭端通牒前案件, 在每天的下午進行研討的。back to top


法庭什項工作

其他法制上的工作分配包羅了法庭許多的不同工作, 包括簽發搜令, 單方面頒令及追溯過往令, 處理機械工凍結令, 逆轉案件, 更改姓名申請, 與及主持反駁聆訊, 研訊和未成年人協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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