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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書及和解


在親自出庭的法庭, 或甚至在審訊法庭, 在法官或法官的法庭律師的協助下, 訴訟各方將會就案件進行洽談以作為達成和解的行動。 在和解的過程中, 訴訟雙方為案件的結果作出決定, 而不必經由法官或陪審團審判。 許多案件都得以和解, 即訴訟雙方達成了協議, 通常被稱為 “和解聲明書”, 以文字寫下, 並由雙方及法官簽署。 許多人都會選擇和解而並非透過審訊, 因為和解是快捷和肯定了對糾紛的解決辦法。

聲明書所能提供的視乎訴訟方對個別案件所議論的事項。 可點閱聲明書 (Stipulations) 取得民事法院和解聲明書的免費表格。 當你簽署一份和解聲明書時, 你正在作出一個具約束力而必須遵守的法律協議。 因此, 閣下必須要很小心的細讀協議內容, 進行暸解, 並要肯定可以履行所作出承諾的事。 法庭律師可以為你解答協議書內你不明白的地方。 如果你有任何問題或懷疑的地方, 你是有權要求與必須批准你們和解的法官談話的。 若然你不願意將案件和解, 你亦有權由法官進行審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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