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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民事法庭在紐約市的五個地區中共委任了五十名以五年為任期的房屋法庭法官, 專責處理有關住宅上的簡易訴訟。 這些法官是由紐約州行政法官自顧問團篩選後每年度的合資格申請人中委任, 而他們在年內是採輪值方式工作的。 每一年內房屋法庭的法官可能會被分派下列工作 :

決議法庭
審訊法庭
動議 / 租金存放 / 審訊法庭
房屋維修法庭
軍人法庭

決議法庭的法官聆聽所有進行審訊前的案件, 並試圖予以和解。 動議必須在三十天內給予決定。 當案件準備好進行審訊時, 會被發往審訊法庭的迅速處理部門, 再由這裡不指名的將案件轉送至審訊法庭的法官。 唯一例外的是被指派至房屋維修法庭的維修案件, 由同一名法官處理包括了審訊的一切事項。

閣下可開啟以下網頁參閱房屋法庭法官的資歷及所分派工作。